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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十字路口政府劳动关系治理路径选择之争鸣(3)

来源:文艺争鸣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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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上,西方学者在承认并正视劳动关系的环境与格局的变化基础上,提出了两种一定程度上相悖的论点,即从传统中寻找治道之法还是顺应潮流更加倚重新

综上,西方学者在承认并正视劳动关系的环境与格局的变化基础上,提出了两种一定程度上相悖的论点,即从传统中寻找治道之法还是顺应潮流更加倚重新的治理方略。在笔者看来,两种观点虽具有相悖之处,却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一方面,所谓新的“第三方调解劳资争议”的模式并不是脱生于新的劳动关系现状,而是植根于过往的集体谈判制度(孟泉、何勤,2015),其渊源和原则并未背离“劳资两利与劳资平衡”。另一方面,传统的集体谈判仍旧有其用武之地,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工会改革也使工会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存,工会与雇主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进行互动在一些公共部门仍旧十分活跃。因此,我们对双方观点的判断不应流于逻辑的表面,而是通过深挖其制度的“重叠性与互补性”(Benfort & Budd, 2009),来探讨政府治理路径选择的综合性,克服对劳动关系制度功能僵化与偏狭的理解。因此,笔者提出,正是这两种观点的争鸣才更加可以启示我国的劳动关系治理应具备全局视角、分类治理的理念。

二、我国关于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与治理路径的探讨

常凯教授指出中国的劳动关系目前处在一个由个别向集体转型的过程,亟需政府对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制定相关的劳动法律和劳工政策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进一步缓和、解决劳资关系的冲突与矛盾。

他强调市场化下的劳动关系核心问题是集体劳动关系,而中国并没有形成,现在仅仅是开始,向集体劳动关系过渡不是不承认个别劳动关系,而是集体劳动关系在中国整个劳动关系结构和调整的过程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是基础,但是劳资力量的平衡,还是要通过工人形成集体的力量来实现。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是以2010年夏季罢工潮为标志,在此需要关注几个问题:第一,劳工意识问题,这是集体化转型的一个条件。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推动力是工人自己,工人得有意识结社形成集体的力量,但这种意识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第二,由权利争议向利益争议的变化,工人的目的是提高工资,改善待遇,与之前由于未达到最低工资,劳动条件极差等等引发的罢工不同。当然,利益争议在集体争议当中也仅占35%左右,大多数还是权利争议,但是已经大幅度提高了。第三,集体化转型非常重要的,工人自发的行动开始兴起,从未间断 (Chang & Cooke, 2015)。

然而,中国的劳动关系结构不同于其他国家,主要依靠两种力量的形成:一种是工人自发的自下而上“自组织”力量;另外一种是官方工会与政府在做集体化的工作和推进,这两种力量既有共性、交叉,也存在冲突。事实上,两种力量共同推动我劳动关系的转型,一方面,工人是自发的主动的一种天然要求,这需要法律的完善来将其进行制度化。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改革,政府推动的集体劳动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政治框架,工会是党政领导,政府自上而下地介入和管控整个劳资关系。单靠权力介入去进行集体化,行政调节为基本手段(常凯,2015)。这虽然不是市场化的做法,但对于构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框架有积极意义。

基于对“集体化转型”趋势已日臻形成的判断,常凯提出,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面对四个问题:一是政府对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目标定位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了劳动关系面临罢工、工人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提出用三方机制解决集体停工问题,用应急的方式去解决劳资关系群体性事件,这个思路与以前处理集体争议的方法有所改进,关键在于如何根据具体的劳动关系状况来实现。对于集体劳动关系是政府主导,这是个方向性政策的规定,但现实当中需要厘清政府主导与劳资自治之间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原则为政府的介入只是一种调节,主体是劳方和资方,目标是实现劳资自治。当前劳动关系中很多主体的缺位,尤其是工会缺位,也有工人缺位、雇主组织的缺位,这都影响着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二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手段。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通过行政直接介入,比如制定劳工标准,政府通过劳动监察劳动行政直接监督处罚。但是,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政府代表国家授权,授权给工人和雇主,让劳资双方进行谈判,政府无法直接介入。而目前政府是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手段去直接谈判和直接推动,政府的想法主要是维稳的思路,使工人不能失控。这是一个直接的维权与间接的通过授权来解决劳资关系平衡的差异。三是关于集体劳动关系的赋权问题。团结权即工人有自由结社的权利,强调的是工人自己结成的这种权利。而在我国,工会代表授权,行使法定权利,它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授权工人是不是必须要接受,需要进一步分辨这个组织权是工会的权利还是工人的权利。在只有一个工会的情况下,它是否有效的发挥作用是关键所在。集体谈判权如果不与工人的组织权和罢工权结合起来是没有意义的,这个一个系统的权利(劳工三权)。但集体谈判权,既没有结社权这个前提,又没有“罢工权”,是一个没有实质作用的权利。四是工会规制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中华全国总工会仍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是后计划经济国家的一个转型中的工会。其功能发挥的效果直接导致各方主体是否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满意度。中央提出群团改革,要求“去四化”,进行工会改革,改革效果值得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文艺争鸣》 网址: http://www.wyzmzz.cn/qikandaodu/2021/0709/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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