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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十字路口政府劳动关系治理路径选择之争鸣(2)

来源:文艺争鸣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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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对集体谈判的信心不仅建立在其作为宏观制度的持续活力之上,在微观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集体谈判也依旧发挥着其价值。正如Gregor Murray(格里

学者对集体谈判的信心不仅建立在其作为宏观制度的持续活力之上,在微观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集体谈判也依旧发挥着其价值。正如Gregor Murray(格里格·莫里)教授也强调了集体谈判有利于全球经济转变时期,应对经济社会的变化,寻求不同利益的平衡点,促进参与不同形式的集体谈判以在经济和社会双维度获利。

当个体雇员权力失衡时,面对雇主的专制管理,没有自由,没有保障,可以通过集体谈判能够提升其尊严,合理地主张自身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发言权,保障工作安全性以及工作条件的改善,雇员考虑参与集体谈判的因素是排序为尊严、发言权和公平。而对于雇主方或公司而言,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对经常性个体冲突和结构冲突的集体进行解决,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促进贯彻和实行人力资源的制度,使社会的和经济的目标能达到平衡,提高生产率,降低员工流失率,可以促使不同群体之间工资平等,进行更好的报酬分配,能够提升管理透明度,完善问责制。

莫里与布朗的看法也有相近之处,从社会层面来说,集体谈判可以消除不平等,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通过社会对话与谈判的方式,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短缺、青年就业等问题;改善整体工作条件,改善社会保障,获得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能改善社会治理,提升“幸福感”,提高全球指数。

当然,对于集体谈判制度的存续性,莫里也并非持完全乐观的态度,他也提出国家内部的区域差异会出现不同的集体谈判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是动态变化,是对过去冲突的解决办法,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其一,工人的团结意识、组织化程度、组织内部意见表达、工业行动、集体谈判等这些是集体劳动关系的基石,没有获得到位的制度机制的基本要素就难以建立合作劳动关系。加拿大的集体谈判制度强调赋予工人绝对权利和诚信谈判,但现实中一些产业罢工权利受到侵蚀,缺乏强制的工作场所和社会发声机制;而中国一些绝对集体权利依旧充满限制且模糊不清(Chang & Cooke, 2015),企业层级的集体谈判缺乏诚信义务,也缺乏工人发出声音的基础。其二,大国需要多个管辖区,如何利用不同地区试点项目优势,形成多元的形式,在立法上做一些尝试,同一条法律在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行业、地区做不同类型的谈判结构,体制既要包含自上而下,也要包含自下而上的机制(吴清军,2012;Chan, 2014)。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提升体面工作、体面生活,促进工作尊严、权利保障、公平平等。

承前所述,在西方高度工业化的国家,集体谈判的制度优势仍旧存在。布朗与莫里的观点都是基于劳资利益和权力的平衡基础之上。但是,集体谈判毕竟不是万灵药,其是否能够成为继续调节现今多元化的劳动关系问题,则另当别论。于是,不同于前两位学者,格莱格.斑白(Greg Bamber)教授通过研究分析澳大利亚的劳动纠纷,发现当前澳洲劳动关系所处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兴起的个人主义倾向,这造成传统集体谈判制度的集体性基础,如工会,逐渐式微。于是他提出国家治理劳资关系的路径应强调要顺应发展与创新(Bamber et al., 2016)。

他认为澳大利亚更接近于比较自由的市场经济体(LME),当前其劳资纠纷的趋势是向个体化发展,集体化形势已经开始弱化,主要表现为工会密度下降,罢工活动减少,集体冲突在下降而个体冲突在增加。调查发现在不同的企业中个体化争议是普遍现象,企业管理层和政府都重视劳动纠纷的解决。

目前澳大利亚的劳动纠纷解决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日益增大,但不影响国家监管。直接沟通与讨论是解决个别劳动纠纷最常用的方法,企业规模大小不同会影响直接沟通的对象、纠纷的成因、处理时间,企业利用雇主协会和法律顾问等外部资源所占比例不大,如FWC或行业仲裁机构,一般都是内部双方直接进行沟通,涉及工会、其他外部机制和第三方比例更低。

他强调在澳大利亚有一个最核心的独立政府资助的机构是FWC ——公平工作委员会(Ridley-Duff & Bennet, 2011),在劳资争议的解决与最低工资的调节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FWC发挥的作用比其他的国家的同行机构发挥的作用更大。

澳大利亚当前是朝着更大的个人主义的劳资关系的方向去发展,它并不是唯一有这样一个趋势的国家,国家之间的个人劳资关系纠纷形式复杂多样,但可以从其他国家的发展当中汲取经验(Frege & Kelly, 2014)。

文章来源:《文艺争鸣》 网址: http://www.wyzmzz.cn/qikandaodu/2021/0709/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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