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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探讨(2)

来源:文艺争鸣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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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CPA教材在示例时,给出了现金流量表首个需要填制的列示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填制方法。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

CPA教材在示例时,给出了现金流量表首个需要填制的列示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填制方法。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票据贴现的利息”

笔者认为,这个表述有问题。

二、现行表述可能导致逻辑错误

如果按照上述表述,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导致的结果。

例1:假如2009年度某公司年初应收票据0元,本年营业收入3元,全部是应收票据形式实现,年末仍旧持有应收票据3元,年中曾将2元应收票据贴现,贴现利息为1元。该公司没有其他活动产生现金流入或流出。

很明显,该公司本年现金增加额为实际收到的1元。

但按照经典论述的计算公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 =3+(0-3)-1=-1 元。

可以看出,“现金流量净额”可以是负数,它是由流入额减去流出额得到的,但是“流入额”或“流出额”都应当是非负数。这导致了逻辑的错误。

因此,关于这一段的经典表述,可能是错误的。

三、“错误”的原因和结论

进一步推想“错误”的原因,可能是2007年新准则之前,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分录是这样的: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如果按照这个分录做法,则上例中年末应收票据不再是3,而应当是3-2=1元。这样的话,按照教材公式的表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入=3+(0-1)-1=1元就符合现实情况了。

据此,笔者推断,教材没有考虑到新会计准则下的变化,而仍旧按照老准则的做法做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收票据贴现业务根据是否具有追索权,分录有所区别:

1.一般情况下,票据贴现具有追索权,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2.银行承兑汇票等特殊情况下,票据贴现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贴现时会计分录仍同老制度下分录。

所以,现金流量表编制涉及这项内容的正确做法可能是:

1.一般情况下,票据贴现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票据贴现产生的短期借款属于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而贴现息属于筹资活动生产生的现金流出。票据贴现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特殊情况下,票据贴现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只有在此时,教材公式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文艺争鸣》 网址: http://www.wyzmzz.cn/qikandaodu/2021/070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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